《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 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  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 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 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 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 本人身份证明;

  (三)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四) 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 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 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 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八条  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 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